中文摘要 |
"隨著社會科技之進步,人與人之關係也日漸多樣化,而所涉及之法律關係,尤其是契約之內容亦隨之複雜化。於此變遷快速之時代,法律更新或制訂之腳步,常無法跟隨上時代之脈動。然而,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不得因該具體案例無明文規定可適用時,而拒絕就該案件做出裁判。反之,在此種情形法官必須盡責的填補此法律上之漏洞。因而,在適用法律解決所面臨之問題時,如何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或規定不完整之情形下,做出符合雙方當事人正義公平之判決,實為法律適用上之重要課題。解決實體法並無明文得明確適用一具體案例之問題,不外乎經由法學方法上之解釋方式(如體系解釋、立法解釋等)擴大法規範之適用範圍,或是經由解釋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之方式,擴大相關法規適用之可能。無論係經由解釋學上擴大法規範適用之範圍,或是透過類推適用之方式於無明文規定下之案例,其最終均受誠信原則思想之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