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事實體法在刑事制裁法體系理論上,係以刑法制典的主刑法(即核心刑法),以及依附規定在於刑法以外的其他法的附屬刑法建構而成。在這些原則刑法之外,尚包括極為少數的例外刑法,此即為特別刑法。因此,刑事制裁法體系應以絕大多數的原則刑法為其內涵,並輔以極為少數的屬於例外規定的特別刑法。惟因受根深蒂固的特典文化的影響,刑事立法上偏好制定特別刑法,故使現行刑事制裁法制中,存有為數衆多的特別刑法,數量多至足以與原則刑法分庭抗禮,在刑事司法實務的適用上,甚有喧賓奪主的態勢,故使人誤以為刑事實體法本屬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兩軌併存的二元體系,對於刑事實體法中充斥著特別刑法的反常現象,竟然積非成是而習以為常。因此,為消弭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上的亂象,現行的刑事刑裁法體系亟待重整,以建立一元化的單一性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