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爭議本應通過仲裁和訴訟途徑尋求救濟,實踐中勞動者卻頻頻採取罷工手段迫使企業滿足其訴求。域外學者大多基於“團體協約相關性”理論和“爭議行為正當性”理論,認為權利爭議罷工不具正當性。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從法理學、法社會學和法經濟學三個維度論證分析可見,權利爭議罷工不具正當性。權利訴求本身不能證明權利爭議罷工行為的正當性;我國的實際國情和社會事實表明:權利爭議罷工違背程式公正,甚至損害實體公正;權利爭議罷工將增大交易成本和社會成本。對罷工行為應根據其性質,分類加以規範,即:對權利爭議罷工,不應賦予其合法性,應采“禁止”規範思路;對勞動者集體行使勞動抗辯權,應賦予其合法性,並采“允許+衡平”規範思路;對利益爭議罷工,可賦予其合法性,並采“賦權+限制”規範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