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西方法律發展史上,十九世紀初期的德國,主要受到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思想的影響。歷史法學派宗師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將法律的本質及基礎建立在「民族精神」(Volksgeist)及既存的習慣上,試圖擺脫自然法的方法與體系。然而,他的後繼者卻將法律的適用演化成概念邏輯的操作模式,强調一旦從民族歷史中「發現法律」之後,執法者即可運用邏輯方法予以適用。因此,法官的職責在於發現法律、適用法律,而不能自作新裁、有所創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