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代之經濟社會,係以公司組織形態之集資企業為其核心,已係不爭之事實。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其本質即為滙集多數小額資本,成就大規模事業之集資企業。在企業之所有者,即全體股東,人數衆多之情形下,由所有者直接從事公司經營,乃不可能。由公司所有者選任特定之人賦予公司經營權限之「經營與所有分離」體制,由焉形成。為保障所有者之權益,自有必要對經營者之職務執行予以監督。通常,有選任權者,即有監督權。但隨資本主義發展而來之巨大資本集約,特別是由不特定多數大衆投資人之資本集約之出現,公司之內部監督由為數衆多之全體所有者直接擔當,亦不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