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ig於1930年所著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一文為新客觀歸責理論開闢了道路,他在該文中提醒人們注意一個基本而又簡單的觀點:規範是由行為所遵守的。因此,在某人引起了損害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只有當他從確保規範得到遵守的目的出發,本來能夠避免該損害結果時,我們才能讓這個人為結果承擔刑法上的責任。當然,Honig當時仍然拘泥於因果的犯罪論體系。根據這一體系,構成要件不法的內容僅僅是對結果的引起,至於說個別的行為人根據其行為能力和動機產生能力是否本來能夠避免該結果發生的問題,則應當留待責任階段再去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