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刑法責任主義要求,犯罪不僅是在客觀上符合構成要件、不具有任何違法性阻卻事由的不法行為,而且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須具有罪責所要求的各種要素,如責任能力、違法性意識、故意、過失、期待可能性等,只有不具備罪責阻卻事由的,行為方才成立犯罪,行為人才負刑事責任。而“罪責要素的審查,並非任意以行為人的態度或反社會傾向,為其觀察基點,而是單就‘(構成要件該當)犯行的實施時點’,認定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態以及對法律的認識程度,這種從法定犯行實施時點,認定各項罪責的原理,就是所謂的實行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簡稱同時性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