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針對股東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所應達之持股門檻是否過高加以檢討,並認為有必要同時提供持股金額作為聲請的另一種門檻,以解決現代公司大型化及股權分散趨勢下所導致之股東難以行使權利的困境。而就股東是否可能濫用檢查人制度以遂行私慾,亦建議法院於審理具體個案時,應加以審慎衡量。至於檢查人的指定,應考量檢查事項是否有特定專業知識的需求,而非僅以會計師為首選。在檢查範圍上,亦應依據聲請人所提事實及理由來判斷,以合理限制檢查範圍。最後,本文就檢查人之義務與責任及其報酬進行探討,以明檢查人之職責與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