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智慧財產新制於二八年七月一日上路,其中一項重要的規定就是賦予普通法院對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判斷之權限,其目的在解決長久以來公私法二元論所產生之案件拖延問題,然而在民事專利侵權訴訟中,民事法院對於專利有效性之認定對於後案民事訴訟當事人、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行政訴訟當事人是否有拘束力,若與後確定之行政訴訟結果認定產生歧異時能否救濟,當事人於民事訴訟中更正專利權範圍應如何處理,以及不同訴訟程序有無失權效及禁反言之適用,均有探討之必要。本文先介紹美國、德國、日本、中國大陸於專利侵權訴訟中如何處理有效性抗辯問題;再介紹台灣新制實施前之運作方式,並提出新制實施後可能產生之問題及本文之意見,以供適用新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