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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短評
20150507 (201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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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法考慮引進董事失格制度
作者
元照研究室
中文摘要
現行制度,若董事違法亂紀,依法僅能向法院提告,惟因司法審判曠日費時,判決出爐時,三年一任之董事任期早已結束,造成顯不適任之人仍可繼續擔任董事。如博達案、中石化案、三陽案……等,以致近來之台紙案,皆顯現我國對公司法缺乏對不適任董事之課責機制。是以近來之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建議引入董事失格之制衡制裁機制,讓不適任的董事脫離公司經營,確保所有人及債權人利益,以維護社會公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董事失格
、
董事消極資格
、
解任
、
不適任
刊名
時事短評
期數
20150507 (2017: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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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法則與具結法則的交錯:共犯被告知陳述與供後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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