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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短評
20150507 (201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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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法則與具結法則的交錯:共犯被告知陳述與供後具結
作者
元照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係鑒於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以具結之陳述已具足以保障信用性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特予肯認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法律之所以賦予此一傳聞證據可信性的理由,不在於「檢察官」此一訊問主體之身分,而在於「檢察官偵訊程序」之機制性擔保(即具結程序)。
起訖頁
1-1
刊名
時事短評
期數
20150507 (2017: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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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言論」因「事前審查」而不採「寬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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