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解釋理由書共七段, 其重點及架構約略為:
-- 第一段: 簡述案例事實及程序要件上之爭議點, 並指明本案審查標的。
-- 第二段: 說明本案所涉基本權利乃憲法第十一條之言論自由。
-- 第三段: 系爭規定之事前審查乃屬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 須有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及與達成目的間之直接及絕對的必要關聯, 方能評價為合憲(合於比例原則)。
-- 第四段: 以上述前提涵攝本案, 論斷是否有該等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之存在以及手段與公益目的間之關聯性。
-- 第五段: 延續此一脈絡, 更論證系爭條例中「含藥化粧品」之公共利益、及其與目的達成間有無直接及必要關聯。
-- 第六段: 依上述論證形成系爭規定違憲的結論。
-- 第七段: 程序上的附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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