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灣紙業公司最大股東余派原計畫在董事會中解任甲男(第二大股東簡派)之董事長職位,甲男因而拒開董事會。嗣余派之監察人乙女以董事會重大議案屢遭擱置為由,欲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解任董事長乙男之董事職務,甲男聞悉遂要求同屬簡派的監察人丙男請辭,使公司僅剩唯一的監察人乙女因與某位董事具有配偶關係,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親屬規定而當然解任,並喪失召開臨時股東會之資格。惟隨後甲男重申丙男僅是請辭法人代表,改派監察人丁男,並宣布於3月30日召開股東會;余派則認為監察人乙女不用解任,渠3月12日也要召開股東會,造成台紙一個月內恐出現召開兩次股東會之怪異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