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表示,有男子從美國搭機返臺,使用入境室的廁所時,因地面濕滑,也沒有告示牌提醒旅客,導致滑倒受傷後造成腦震盪。法院認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在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是提供服務的時候,應該要確保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機場公司屬於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必須確保服務空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性,受害者雖然是入境旅客、沒繳機場服務費,但仍屬消費者範圍,衍生的糾紛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法院以機場未盡清理責任及未設警語,判定機場需賠五十七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