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行政程序法第一三一條之修正草案,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從現行法規定之五年延長為十年。惟若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時效仍維持五年。立委認為人民與行政機關往往因資訊不對等,導致請求權時效已過仍未行使,因而提案修法延長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請求權時效。法務部次長亦表示,現行法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係採消滅時效說,對於政府較為有利,惟考量人民可能因資訊不對等或舉證能力較弱等因素,導致人民對於事件之知悉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將人民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較能保障人民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