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於九十五年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考試,因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而落榜。其懷疑閱卷委員未依照標準答案給分因而五度向考試院提起訴願,要求考選部重新評閱分數,卻屢遭考試院駁回其訴願。女子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於審理時發現,女子於「中醫方劑學」和「中醫眼科學與中醫傷科學」兩科題目中所寫的答案與標準答案相同,滿分十分,閱卷委員卻僅給五分。法院更進一步認為,系爭試題屬於無待申論己意且有標準答案之簡答題,閱卷委員無正當理由卻未採取一致性之評分標準,自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且判斷有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從而認為考選部據以作成女子未獲及格之原處分,自有違誤,而判決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