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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短評
20121105 (201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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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釋字第701號解釋──所得稅法關於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特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作者
元照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本案聲請人A申報某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受其扶養、需長期照護親屬之醫藥費為列舉扣除額,計六十八萬餘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依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三前段規定,認定其中四十六萬餘元非醫療費用,亦非該規定所定之醫療院所出具之收據,而予剔除,並補徵應納稅。A不服、申請復查。復查結果追認其中二萬餘元為上開規定所定醫療院之特約機構所開立,屬醫療必要費用,但其餘部分仍不准列扣。A於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認系爭規定限定醫藥費出具之醫療院所,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聲請解釋。
起訖頁
1-2
刊名
時事短評
期數
20121105 (2012: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2012年股東會之變革──股份質押表決權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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