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條款是股權轉讓的核心要素之一,股權轉讓收入則構成了稅法上重要的識別點。在涉及附解除反擔保責任的股權轉讓中,股權轉讓的收入是否僅止於股權轉讓協議所載的價金,抑或包含因解除反擔保所為的給付,實不能一概而論。在具體實踐中,應視解除反擔保的給付是否為股權轉讓的價外費用、是否為另一獨立的課稅對象,以及解除反擔保方式是否存在避稅行為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此外,解除反擔保所為給付如不構成股權轉讓收入的一部分,還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其他收入,最終方可確定該解除反擔保所為給付在稅法上的效果。基於公司經營自由的保障,國家不宜過度介入股權轉讓對價,而應根據量能平等課稅原則,來決定此類附解除反擔保之股權轉讓收入課稅義務的有無及其大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