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供是極易導致冤假錯案的一種取證方法,在實踐中大多與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方法合併使用。指供使虛假口供與其它證據形成印證,因而使虛假口供難以被識別和剔除,同時也導致非法口供更難被排除,所以指供有造成冤假錯案的高度危險性。對於指供所獲口供,應設置單獨的口供排除規則,而不能依附於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所獲口供的排除。是否可能使無辜嫌疑人承認自己有罪並按照審訊人員意圖而作出犯罪事實細節的虛假口供,是指供所獲口供的判斷標準。具體而言,應當從審訊人員是否透露不應透露的證據或信息、嫌疑人是否會受審訊人員指供內容影響而虛假供述兩個方面進行判斷。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指供所獲口供無須排除,如對嫌疑人口供進行了其它途徑的驗證,或指供內容不會導致錯誤認定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