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債權人之債權享有多重之保障,其中包括物保與物保之競合,例如數人各自提供抵押物個別設定數個抵押權以供擔保,有稱之為共同抵押;包括物保與人保之競合,例如債權之擔保除有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外,並有保證人加入擔保;包括人保與人保之競合,例如數位保證人共同為債務保證。數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約定連帶共同保證責任,乃涉及人保與人保競合之問題。保證人間再經由約定為按份共同保證責任,其約定之意義為何?此一約定究竟具有何種法律效力?而所謂連帶共同保證責任,是否即與按份共同保證責任處於相衝突之情形?抑或仍可相互併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