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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新論
200906 (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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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主詰問之程序
作者
黃翰義
中文摘要
按主詰問程序具有舉證之性質,追訴者所進行之主詰問程序,屬於「舉證」之過程,當主詰問者捨棄主詰問程序,實際上等於針對待證事項自始「未經舉證」,其拋棄證據方法之結果,乃是無任何評價客體之存在。作為交互詰問對象之「直接證人」,無論係用以證明成罪事項或排除成罪事項之證人,此種證人之特徵乃在於「親眼見聞」事實發生之經過,故在經過嚴格證據調查程序後取得之證詞,僅得作為審判者針對「直接事實」是否存在之判斷。
起訖頁
99-120
關鍵詞
主詰問
、
證明成罪事項之證據
、
證人適格
、
嚴格證據調查程序
、
誘導詰問
刊名
法學新論
期數
200906 (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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