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50年代以來,傳統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在我國刑法理論與實務界一直處於主流地位。根據傳統的四要件說,「任何一個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所謂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罪過(包括故意或過失)。 其中,有些罪的犯罪構成還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動機。 不同國家的刑法學者對犯罪主觀方面有不同的稱謂,如大陸法系國家的德國和日本將其稱之為責任條件或責任形式,法國稱之為心理要件,美國通常稱之為犯意,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學者則稱之為罪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