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不作為犯是刑法理論中的一座冰山,那麼真正的不作為犯只是冰山的一角。 19世紀末,盧登(Luden)首次區分了真正的不作為犯與不真正的不作為犯。 可時至今日,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事物本質(Natur der sache)仍然晦暗不明。 回歸思考的原點,不真正不作為犯真的是「不作為犯」嗎?其「不真正性」又在何處?作為一門以規範為研究對像,溝通事實與價值的學問,法教義學理論模型的構建以及對於具體問題的解釋都需要以對價值的理解為先導。 因此,如果在目的設定層面尚且「剪不斷,理還亂」,對於不真正不作為犯的理論定位及具體探討必然會事倍功半甚至南轅北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