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985年在日本刑法學大會的共同研討中做了關於興奮劑案件和故意論的關係的報告,此後的1991年和1992年,我又組織了兩次相同主題的專題討論會。我想在之前的這些研究的基礎上,就近來的關於故意論的學說,從成立故意所必要的實質內容(事實的錯誤和法律的錯誤的區別)的角度出發進行一些整理。至今為止的專題討論會中,在研究了故意的實質化傾向的存在以及其具體內容的同時,可以說確認了故意中「構成要件關聯性」的重要性。需要事先做出說明的是,關於這個問題,對立的學說雖然在語言表述上可能存在較大的差異,但實際上結論可能並沒有太大區別。留給刑法學界的主要課題是,就個罪中「值得作為故意犯處罰的被告人的認識」進行具體地類型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