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是法益主體基於自己的自由意思而斷絕自己生命的行為。通常認為,自殺不是犯罪行為。人的生命法益具有最高的價值,是其他一切法益得以存立的基礎,因此,那些隨意處分自己生命的行為,在倫理上,並不能夠獲得「正」的評價。但是,從充分尊重個人自由、尊重個人尊嚴的角度出發,法律又是不能禁止自殺行為的。同時,立足於生死學中「生死一體,生的哲學就是死的哲學,生的意義就是死的意義,生命的尊嚴也正是死亡的尊嚴」的觀念,在法律層面,對單純的自殺,基於自由主義,尊重法益主體結朿自己生命的抉擇(自我決定及其實現),以維護法益主體的尊嚴,從而將自殺視之為一種「向死的自由」也未嘗不可。否則,國家以法律(尤其是刑法)來干涉喪失了生存希望的人自由結朿自己生命的行為,會招致損害個人尊嚴的結果,因此,為了保障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應該承認國民對自己的生命的處分權,從而不處罰自殺行為。這樣,單純的自殺,不會進人刑法的視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