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對情感的研究一直處於哲學社會學的邊緣,如「古希臘哲學家芝諾認為』激情是靈魂的一種不合理的不自然的運動,或者是一種過度的刺激。而克呂西波甚至探討了情感的產生和最主要的情感形式,認為人們對情感不僅要節制,而且應該徹底根除。根除了情感,人就是自由的」。究其原因,可歸結為情感的諸多與生俱來的特點,即作為元命題的不可定義性,以及情感自身的不確定性、不穩定性、不易把握性等特點。一言以蔽之,就是情感始終沒有獲取哲學、社會學家的「信任」,這也就決定了它在整個西方哲學社會學歷史上不可能負擔得起構築整個哲學社會學根基的重任。在此基礎上成長起來的法律也天然地對情感保持著必要的謹慎,尤其在司法領域,基於對情感氾濫、定罪量刑泛情感化的擔憂,以定罪量刑為主導的司法過程基本上也拒斥著情感的滲人。無論是法官情感、還是公眾1倩感,都被冠以情感的名號,被貼上「非理性」「不穩定」的標籤,被排斥在了定罪量刑的整個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