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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分則中的法律擬制梳理與評析
作者 李振林
中文摘要
早在兩百多年前,精通英國憲法的政論家德龍(De Lolme)就曾評論道:'英國議會除了不能把女人變成男人或把男人變成女人外,可以做一切事情。'兩百多年後的今天,英國議會雖然已經沒有這樣大的權力,但仍然可以通過立法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將男人視為女人'或者'將女人視為男人'。 這種有意將明知為不同事實等同視之的法律思想或方法就是法律擬制。法律擬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與方法,它廣泛地存在於法律理論及部門法中。 ' 法律如果沒有擬制(fictio iuris)它迷人的程度至少會少一半。 因此說擬制是徜徉在應然世界的法律人獨有的特權,也不為過。 我們固然不能把男人變成女人,誰能阻止我們把男人視為女人?'我國刑法分則中就存在著大量且紛繁複雜的法律擬制規定。有些規定屬於法律擬制在學界並無爭議,但其中也有很多規定是否屬於法律擬制目前還飽受爭議和質疑。故而刑法分則中的法律擬制呈現出一種'剪不斷,理還亂' 的狀態。然而,筆者認為,之所以' 理還亂',主要還是因為'理'得不夠清楚、不夠全面、不夠深入。 應當看到,一個法律條款是否被認定為法律擬制將會對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將某個條款理解為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直接關係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判定和認定問題,從而會對刑法的適用產生極大的影響。 因此,目前亟需在準確理解法律擬制之概念與特徵的基礎上,對我國刑法分則中的法律擬制規定作一細緻梳理與評析。
起訖頁 434-481
刊名 刑事法評論  
期數 201505 (35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民國時期的共同過失犯罪立法史考察
該期刊-下一篇 多元視域下的刑事司法與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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