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與實務對於BOT投資契約法律性質向有行政契約說或民事契約說之爭議;前者主要以BOT公共之公益性濃厚、興建進度落後或營運不善時之國家介入權、立法時間點及裁判一致性與訴訟經濟為訴求。投資契約係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除涉及程序與實體之法律關係外,背後更關係著政府對引入民間資金及營運效率參與公共建設或服務的政策規劃。不論採取何說,關鍵就是在解決公權力介入投資契約之爭議問題。本文以為,依促參法第12條第1項及2015年之增訂第48之1條的文義解釋,除了涉及公益性大的爭議個案外,投資契約應定性為民事契約,除可有效引進民間資金、技術及營運方法投入公共建設或服務外,對於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優先依契約約定,如契約無約定,則由法律加以補充;並且對契約爭議由協調或仲裁解決,也有專業、迅速及公平之效能,才能符合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及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之立法意旨;否則將使民間投資意願猶疑,非無影響促參案件之公共建設啟動,有違民間最大的參與,政府最大的審慎之BOT法制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