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之爭,就實際要分出勝負,係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過半數為必要,不論至親之母子、父子、夫妻或兄弟關係亦然,為了稀釋對手持有股份占已發行股份之比率,偽造股東會決議增資修改章程之出席股東之人數及代表股數,使不知情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嗣後經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歷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並經該法院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撤銷該變更登記,該主管機關照辦;另外該公司股東之一邱某向臺灣板橋地方民事法院,提起確認93年2月13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增資之決議不成立,並經該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定,因此,該公司提起訴願請求回復未被撤銷前之登記狀況,劇情曲折精彩,值得筆者為文與讀者分享,敬請不吝賜教,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