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分為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本文重點討論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第50篥第1款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這裡,除規定了制定規章的主體以外,還規定了規章制定必須要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根據,反過來說,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根據不能制定規章。這是規章制定的一條重要原則,我們稱它為“法律根據原則”。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在憲法和地方組織法上規定,只要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規章相抵觸就行,我們簡稱它為“不抵觸的原則”。這樣,在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銜接上,規章同地方性法規的區別,前者是“法律根據原則”,後者是“不抵觸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