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行為屬於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因污染或破壞環境而對他人(包括國家)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產生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這包含以下幾層含義:環境侵權行為的危害是通過環境這一中介物實現的,而不是由致害行為直接作用於受害客體;環境侵權行為不以行為的違法性為前提,而以行為的危害性為前提,可以是違法行為,也可以是合法行為;環境侵權行為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而以對財產或人身的危害事實為要件,只要存在造成損害的現實威脅或已經造成損害,即可構成環境侵權行為。這裡,對人身的侵權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感情的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