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一詞,是美國學者首先提出來的,謂之“enrironmental law”但是關於環境法律規範的名稱,世界各國很不統一。在美國一般稱“環境法”;在西歐,一般稱“污染控制法”,也有叫“環境法”或“環境保護法”的;在日本,通常稱污染為公害,故稱之為“公害法”或者“公害防治法”,但現在不少學者也稱“環境法”;原蘇聯和東歐的烏克蘭、南斯拉夫、塞爾維亞、保加利亞、捷克和斯洛伐克等國稱為“自然保護法”;匈牙利稱為“人類環境保護法”;羅馬尼亞稱為“環境保護法”;在我國,立法上叫“環境保護法”,學者們有的稱“環境法”,也有人稱“環境保護法”;在國際法領域中,學者們稱之為“國際環境法”。近年來,又有人從生態保護的觀點出發稱環境法律規範為生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