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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199406 (199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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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完善我國的科技法律體系:對策與措施
作者
歐琳
中文摘要
健全的科技立法機構是科技立法成功的前提,也是完善科技法律體系的前提。科技立法機構,依其立法性質和形式不同,可分為以制定一般科技法為主的“一般科技立法機構”及以制定特殊科技部門法為主的“特殊性科技立法機構”。前者如人大及其常委會,後者如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一些科技法雖只調整某一專業科技部門的科技社會關係,但該部門在社會生產和科研中關係重大,亦由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制定,如原子能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等)。因為科技法律體系模式中的空白主要是一般科技法,所以健全科技立法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健全一般性科技立法機構。
起訖頁
10-15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199406 (1994:2期)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論民營科技企業的法律調整
該期刊-下一篇
科技獎勵中的越軌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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