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與法律具有兩個共同的前提:第一,都在社會這個大系統內發生作用、產生關係。因此,社會發展水平、社會制度等因素都對他們有所制約、有所影響。第二,都得通過人的活動來實現。離開人的活動,科學技術與法律都不會自行起作用;離開人的活動,科技與法律之間也不可能發生什麼關係。科學技術是人類的一種社會實踐活動和勞動改造世界的產物,是社會文明的主要內容,屬於生產力的範疇。因此,科學技術作為知識體系。其本身不具有階級性。這與法律不同。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為一定社會的統治階級所控制和利用,法律關係和法律意識充滿了政治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