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時代背景下,作為新型訴訟方式的電子訴訟,其出現和迅猛發展是電子網路技術對司法審判制度影響的必然產物和結果,也是國家信息化戰略在法院審判工作中的具體展現。現階段,我國電子訴訟實踐不斷摸索,並且逐漸發展出適合自身需要的實踐模式:階段性模式與全程性模式、輔助性模式與並列性模式。國內的電子訴訟實踐面臨著合法性難題,這些難題制約著電子訴訟的發展和效果。在先行先試已經初見成 效但缺乏合法性依據的情況下,及時提出和建構電子訴訟立法已經是刻不容緩的任務。電子訴訟實踐的調整對象業已存在,客觀存在的實踐難題對立法的需求,存在立法上的可規制性共同構成了我國電子訴訟立法的必要性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