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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一月十二日,民法物權編繼二七年擔保物權法之修正後,完成了第二次重大修正。此次修正就所有權章通則節部分言,主要包括物上請求權適用範圍及時效取得制度之修正。本文首先介紹修正內容,其次檢討修正後之相關問題。此次修正,將物上請求權擴及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並將所有權以外不動產物權之時效取得修正為不以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為限,堪稱是兩大值得肯定之重大修正。惟在若干重大爭議問題,如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可否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時效取得制度是否採擷?未登記不動產如何定義?時效取得與物上請求權間之關係,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有關行使地上權之舉證責任等,於整體通盤考量及個別概念釐清上,似乎仍有未逮之處。透過對這些議題的檢討與釐清,想必對將來新修正條文上路後之解釋與適用,可以有正面之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