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物權構造,可拆解為專有部分、共有部分與基地部分。專有部分須具備構造上與使用上獨立性。其範圍,在內部關係上僅及於牆面,在外部關係上則到達壁心。雖為專有,但得約定為共用。共有部分包括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在性質上,可分為法定共有部分與約定共有部分;在所有關係上,可分為全體共有部分與一部共有部分。雖為共有,但得約定為專用。至區分所有建築物坐落基地之權源,有基於所有權者,有基於地上權或租賃權者。基於房地一體之原則,專有部分、共有部分與基地部分,不得分離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