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理工大學的碩士研究生,畢業分配到某研究所不到兩年就完成了一項重要發明創造。由於缺乏專利基礎知識,他在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中披露了這項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然後再去申請專利。自然,這項發明創造因喪失了新穎性,而不能批准專利權。一位畢業留校不久的大學生代表學校和某工廠定立了一份技術開發合同,他特意在合同中寫上了“成果歸雙方共有”的條款。研製開發出該成果後,工廠組織生產並獲利豐厚,他代表學校前去要求分享利潤被廠方拒絕後,起訴至法院。他滿以為憑著“成果歸雙方共有”的合同約定條款,這場官司穩操勝卷,誰知法院卻依法判處其敗訴,利潤沒分到反又貼上了訴訟費。這樣的事例屢見不鮮,而且日增其多,實踐告訴我們:應該為理工與管理專業的大學生、研究生開設科技法律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