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律師獨立進行辯護,不受被告人意志左右的“獨立辯護人”理論存在邏輯上的缺陷,並引發了實踐上的消極後果。基於有效辯護和尊重被告人自我決定權的理念,在協調被告人與辯護律師的關係上,有必要提倡一種新的思路。此種思路可以在理論上概括為權利保留原則。其中,被告人作為辯護權的權利主體,對直接影響自身關鍵性權益和道德自由的保留性權利享有最終的決定權。一旦被告人在權利行使上與辯護律師發生衝突,根據權利性質的不同,可以分別適用被告人主導型和協商型的解決模式。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約定、被告人行為能力受限、被告人與辯護律師溝通不能以及權利行使違反律師法定義務則構成權利保留原則適用的例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