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中,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並非被害人基於任何錯誤認識,而做出了處分財產的行為,就能夠認定行為人成立詐騙罪。被害人的錯誤認識一定與法益有關。與法益無關的動機、目的、價值判斷、和有關未來未知事實的錯誤認識,不是詐騙罪中的錯誤認識。被害人的錯誤認識可分為主觀確信、抽象懷疑、具體懷疑和沒有錯誤認識四種。主觀確信的場合,被害人完全陷入了錯誤認識,行為人成立詐騙罪既遂;被害人意識到所描述的事實具有不完全性,但卻無法對之進行真偽鑒別的抽象懷疑場合,行為人成立詐騙罪;被害人對所描述的相關事實的真實性產生特定的懷疑,並且能夠通過一定的方式可以查知真實情況,使自己的懷疑變得具體化,但卻不採取相應的措施,寧願相信對方所說為真的具體懷疑場合,行為人不成立詐騙罪;被害人沒有錯誤認識的場合,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並無實質意義。對被害人錯誤認識與現實的不一致,應當立足於“被害人”,而不能從“一般人”出發進行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