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私校)董事會依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49段之規定,每學年度終了,須自行委請符合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其財務報表,根據查核後之財務報表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及決算表彙整提報董事會議通過,並於每年11月30日前函報教育部備查。鑑於曾在本刊第267期撰寫「私校會計人員與簽證會計師相輔相成以精進查核品質」,以會計師簽證業務為主軸,介紹精進會計師查核私校財務報表品質之策略。因此,仍以教育部會計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核私校函報103學年度決算表、會計師查核報告及所附財務報表之發現,以私校會計人員編製決算書為主軸,賡續探討簽證會計師如何協助私校提升財務報表之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