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2月間, 發生在高雄鄉立圖書館之側面樓梯處的一名6歲女童因落單而遭成年男子性侵害1之案件,由於該案中女童未有激烈反抗之行為,地方法院2遂以被告僅係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3之非強制性交罪而判處較輕刑度之有期徒刑3年2月,此新聞一出,立刻造成社會輿論震驚譁然;長期以來,新聞媒體也不斷有揭露稚齡幼童遭受家中父親或叔伯舅公輩等成年人性侵害、或是遭假借宗教或治病名義予以性侵害等各類之令人心痛案例發生,不禁令吾人深思,我們在學校除了教導孩子們學業之外,是否有更重要的課題,亦即應該著力於加強教育學童們與此相關的應變知識及提升其自我保護之觀念,也值得我們用心。因為唯有如此,孩子們才能在健康快樂、不受侵害的成長基石上,累積其人生的其他幸福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