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研究單位及生物科技相關機構等,舉凡從事預防、研究製造、診斷與治療疾病的場所均在此範圍內。該等場所每日繁重之醫事活動產生大量廢棄物,若未經妥善處理或處置,對生活環境具有潛在的污染性及危害性。本署原於七十七年五月擬具「醫療事業廢棄物及廢水管制計畫」,提行政院環保小組第二十三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衛生署並依此管制計畫,於七十七年九月制定「醫療機構廢棄物、廢水處理輔導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本署已於七十八年五月八日發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爰依其規定,修正原「醫療事業廢棄物管制計畫」部分內容,以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