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加強照顧公務人員,減輕其因眷屬發生疾病及傷害事故時之醫療費用負擔,俾能專心於公職,而無後顧之憂,於民國七十一年元月廿三日公布「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同年五月廿六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發布「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依據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得依配偶、父母、子女次序分期實施,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鑑於當時政府考量整體財力,被保險人自付保費負擔及醫療能量需求等問題,故公布自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先行辦理配偶部分,父母、子女再俟適當時機決定實施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