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任何人來到醫院做緊急的醫療評價或初步治療,必須由合格人員給予適當的評估,同時依醫院的能力給予適當的服務。標準:每一所醫院必須根據社區需要與自身能力而訂立清楚明確的急診服務計劃並確實履行。說明:醫院和其他醫師會應促進、協助制定、以及執行根據社區需要而訂立的急診計劃。所有在同一個社區裏提供急診服務的醫院應儘可能聯合鑑別各醫院與其工作人員有效地接受和治療急診病人的應變能力。藉著這種社區性的計劃,急診服務的資源可依照各醫院的能力加以分類。無論如何,每個醫院須自我評價和分類以表示本身對社區提供急診服務的能力。分類時必須以醫院和其醫師滿足社區需要的總能力為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