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為門診及住院病人管理病歷資料。病歷本身係計劃及評價病人醫療的重要依據,亦為醫師與其他醫療工作成員連繫,進行醫療工作的重要工具。在法律上還可發揮保護醫院和醫師的作用,並能為研究工作提供無數資料。職責:完整的病歷資料包括病人個人辨別資料、主訴、過去病史、家庭史、目前病況、體格檢查結果、初步診斷、會診和其他實驗、病理、放射報告;內外科治療記錄,醫囑,病程記錄,最後診斷,出院狀況,追蹤記錄,護理記錄等;若有解剖,則應有 解剖報告。本部門於收到本院或轉院病歷後,應即檢視內容數量,如有遺漏或記錄不全時應送還醫師填補完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