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是根據病人於某特定時間內,在醫院、診所、療養院,或其他能給予醫護的地方所發生的事情,而寫成的一份書面記錄。病歷可算是一種「正式文件」,因此在某些案子裡,它被視為可採信的證據。在一個「不當醫療」的訴訟案裡,病歷可以被傳作證,而左右案件的結果,因為病歷能提供某些證據。雖然病歷本身不是證明文件,也不是經過宣誓才記錄的,它更與法庭審判案情無關;但在審判過程中,卻希望這些記錄是正確而完全的,也就是希望能在事發當時記錄,而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一切記錄只是為了專業上的目的,並非為審判而記錄的。法律上認定,這些記錄都是真實的,這也是反證的推定。(This is a rebuttal presum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