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然而有無牴觸,則非一般人民所能自行認定或解釋;憲法規定其有無抵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組成之大法官會議為之,其解釋具有絕對之效力,如被解釋之法律或條文,認為與憲法相牴觸者,則該法律或某一條文歸於無效,亦即對人民之權利義務不能有任何的約束。政府所訂頒之行政命令,其與憲法或法律牴者無效,其為明顯的牴觸憲法或法律者,原發布命令之機關得自行撤銷,或由發布命令之上級主管機關命令撤銷,如其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或中央及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為統一解釋之聲請,其聲請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