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版權法是複製技術發展的產物,複製權也因此成為版權人享有的至關重要的基礎性權利,但複製權的效力範圍並非固定不變,而是隨著技術發展不斷調整變化,藉以維護版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一部技術發展史也是版權人所享有的複製權不斷擴張的歷史。在數字網路環境下,人們對複制權的效力範圍卻始終難以達成一致,“複製”版權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於,以複製權為基礎構築的傳統版權體系有其技術基礎和法律條件,在數字網路環境下,這些基礎似已不復存在,版權保護所追求的利益平衡自然也就難以通過對複製權效力範圍的再度調整而得以實現。因此有必要對傳統“複制”版權模式重新進行審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