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在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以保證金優先受償,而無需受到流質條款的約束。本文結合最高院指導案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張大標、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保證金質權確認之訴案”,首先結合現行法律中動產性質的“金錢”質押生效需要簽訂書面合同、金錢特定化以及轉移交付三個要件,討論了本案的金錢質押是否能夠成立,並且從最高額質押角度分析了特定化問題;其次嘗試從權利質押的角度探討了本案的金錢質押是否能夠成立。目前我國關於金錢質押的成立要件的規定還十分模糊,需要更加具體的規定出臺以保證質權人利益的實現。 |